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主要产品介绍
国际结算类:信用证
融资类:进口押汇,进口代付
外汇资金类:远期结售汇
组合产品:付汇理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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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概念
信用证是一种开证银行(ICBC)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受益人(出口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和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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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的特点
,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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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6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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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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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结论: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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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主要功能
进出口双方互不了解对方,缺乏信任的情况:
保证了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进口商安全及时收货
进出口商都便于从银行得到融资
对出口商:当对进口商的企业资信状况不了解时,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引入较高的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有条件的)
对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装运条件,另一方面也可凭开证行授予的信用额度来开证,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取银行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有一定的资金融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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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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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1).以电开形式无密押
(2).以信开形式伪冒开证行印鉴
(3).未经银行直接收到信用证副本或传真件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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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出口商防范措施:
(1).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2).对来证要仔细审核,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装船,验收环节,仔细审查起是否含有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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