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协议的标准
篇一:9-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的标准
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的标准
《中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要求,签订和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条要求,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正当、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标准。
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含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协议约定的义务。
依据以上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第一,正当、公平标准。
第二,平等自愿的标准。平等是指签订劳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全部是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出现的。协商时,双方全部有平等的利益要求的权利,不存在命令和服从关系。自愿的含义是,劳动协议签订必需由双方当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决定,她人不得强迫命令。而且,劳动协议的期限、内容确实定,必需完全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结合。第三,协商一致的标准。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协议的全部内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确定。假如签订劳动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即使经过充足协商,但分歧仍很大,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表示,协议就不能成立。协商一致的标准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基础要求。
第四,老实信用标准。
第五,不得违反法律、思想汇报专题行政法规的标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标准,就是劳动协议的正当标准。正当标准的基础要求是:
(1)签订劳动协议的主体必需正当,即双方当事人必需具有签订劳动协议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来说,主体资格是指必需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需具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于劳动者来说,必需具有法定的劳动年纪,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签订劳动协议的内容必需正当,即劳动协议中设置的权利义务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比如,依据《劳动法》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则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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