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 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
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 《史记•商君列传》) 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但实质上两
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 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 法家的
“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 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
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 法家将君主和国家、 以及高级
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 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 “国权至上”的法治, 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
法治。[1]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 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 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 这种哲学相信,人只
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 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 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
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 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 后者的推论一般
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 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 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 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
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 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 以
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 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 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
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2]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
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 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 而是这两者的结
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 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 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
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 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主要
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 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 因此,所谓的德
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 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 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
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 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 并通过制度和法
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 唯一
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 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 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 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 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 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 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
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3]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 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 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 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 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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