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doc《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日期:09-12-18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彳丁。
市长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 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 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
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
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 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彳丁细则O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 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 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 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 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 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 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 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 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 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
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 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 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
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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