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刊登时间:
20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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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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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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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符合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的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住宅工程是指商品房、经适房以及廉租房等政府投资的住宅工程。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实行分户验收的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分户验收的依据以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分户验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5、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
1、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基本完整。
三、分户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见附表一),成立分户验收组,对住宅逐套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应使用专门的检测仪器、工具,以实测实量、外观检查的方式,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含各项内容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每套的施工质量状况如实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二、三),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条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体质量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检验记录表》上注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第十一条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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