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 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虽和效益, 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虽发展,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市重大项目 分为四种类型:
(一) 社会民生事业类。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
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 5000万元以上, 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 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 产业发展类。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 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
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 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 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 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 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 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 1500万美元)以上。
(四)城市更新类。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 1亿元以
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 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
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 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
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虽效益导向, 对一些产业链关
系大、质虽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 经
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 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 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 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
题和重大安排;
(二) 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 以及
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
(三) 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 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简称“市重
大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 责是:
(一) 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调研, 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管理 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建议, 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 建设管理市重大项目预选库, 开展产业发展类项目评 估,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提出省重点项目年 度计划;
(三) 落实市领导挂钩督导市重大项目制度, 协助制定督导
方案,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 统筹推进市重大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规划、用地、环 保等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 牵头落实省市领导和领导小组关于市重大项目工作的 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六) 跟踪监测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 按月分析通报项目进
展情况;
(七) 牵头组织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考核, 并提出奖惩
意见;
(八) 组织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履约后评价工作;
(九)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规划、国土、林业、海洋渔业、住建、
水务、交通、财政、环保、招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镇(街 道)分别按职能负责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落实相应机构、
人员和经费,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强化重大项目建 设主体责任,落实征地拆迁等属地责任,共同推动市重大项目 建设。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制定年度市重大预备项 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市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当年不具 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已经开工或 者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市重大预备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 大项目库预选中产生,市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预备 项目中产生。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申请入库 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项目简介、 前期工作、投资意向(产业类项目)等基本情况,经市重大办 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 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由市 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申报市重大预备项目,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市重大项目预选库; (二)
项目已初步确定用地红线, 符合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三)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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