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赔偿计算、伤残等级鉴定标准.doc伤残等级、计算标准、鉴定等级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 日起实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H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 15499-199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 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 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 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 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 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 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 准(试行)
、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 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 用原规定;
;是
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 法院的要求执行。
(摘 自: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 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 用)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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