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伤亡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最先 发现人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方案及初步原因等,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调 度和安全质量监察部。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 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 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物等。
3、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作业队应积极协助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 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事故的有 关证据、证词证言,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作业队应极时协助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报 表。
、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 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 92)办理。
4、 事故处理结案
、轻伤事故由作业队 5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报公司批复结案。
、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按上
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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