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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保密管理办法_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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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总体进度安排,在 201 1 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水利普查对象填表底数的收集整理工作, 现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中质量抽查工作。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阶段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62 号)的有关要求,目前各地正抓紧开展取用水台账建设、普查数据全面获取、空间数据采集标绘、对象关联关系梳理和普查数据预处理等基层数据采集工作。事中质量抽查是督促推动、现场指导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 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做好事中质量抽查工作。二、抓紧组织开展事中质量抽查工作。为确保事中质量抽查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中质量抽查工作要在 11 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并向各流域机构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如实反映基层数据采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各流域机构水利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启动对流域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中质量抽查工作,并督促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尽快制定事中质量抽查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事中质量抽查工作按时完成。事中质量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流域水利普查办公室要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报送事中质量抽查报告。有关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的文件和表格,请从全国水利普查网站上下载。联系人及电话:郭悦, 010-63207032 ,徐波, 010-63207168 。邮箱: ******@mwr. 。附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登记阶段, 对开展基层普查数据采集的质量抽查工作进行规定,目的是全面检查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普查数据采集存在的问题,督促县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填表前,完成普查填表底数的收集整理和相关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质量抽查,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灌区、地下水等专项普查任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的事中质量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事中质量抽查工作分国家级、流域级、省级和地级四级实施,县级做好配合和自查工作。第五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负责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做好流域和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事中质量抽查报告的汇总分析;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六条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本流域管辖范围内各省级普查区事中质量抽查,并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本流域内各地区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七条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本省级普查区域内事中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所属每个地级普查区实施事中质量抽查,并结合地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的事中质量抽查报告做好汇总分析;负责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和本普查区存在的系统性问题;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八条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每个县级普查区实施事中质量抽查,并结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的事中质量自查报告做好汇总分析,及时向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县级普查机构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九条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本普查区域内各类普查对象基层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事中质量自查报告;负责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事中质量抽查;负责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第十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本区域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的整体进展,按照事中质量抽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在组织做好本级事中质量抽查时,应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本区域的事中质量抽查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三章抽查任务第十一条基层数据采集的事中质量抽查,包括基层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检查、普查数据全面获取情况检查、普查空间数据与对象关系数据采集情况检查和普查数据预处理情况检查四项任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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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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