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津贴及奖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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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 宿舍及其它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 ,白
年 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本人是户主
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白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无抚养家属(单身)
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白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本人不是户主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2)白有房屋 每月津贴 —
元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2)白有房屋 每月津贴 —
元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
元
(2)白有房屋 每月津贴 —
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有粉家属者以
—兀为限
(2)无粉家属者以
—兀为限
(1)有粉家属者以
—兀为限
(2)无粉家属者以
—兀为限
第三条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 ,在职工
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 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 ,请她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
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 ,填写住宅津
贴确认表。
第六条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
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 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 认性调查。
第七条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 提交有关材料,并请她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 ,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
作津贴。
第九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 元。
第十条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 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 ,其从事化学制品
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 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 )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
如下所示:
表-1
从事化学制品生广或试验研究的 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勺
每月元
10咖上,庆U 15%勺
每月元
15咖上,庆U 30%勺
每月元
30咖上,庆U 50%勺
每月元
50咖上,庆U 70%勺
每月元
70%Z上的
每月元
(二)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 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 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 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 ,按下列标准 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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