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处:
深圳市工商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动车服务收费行为,颁布了{2008}1号文件《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中海物业管理公司
财务资金部
2008年7月15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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