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格老秀斯《战争和和平法》中译本——兼和何勤华先生商榷 格老秀斯《战争和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最终于2021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读者见面。 了解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和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明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当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和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部分零星译文资料。在我国的法律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和和平法》英译无偿下载版本,我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依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她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和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部分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原来是讨论相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和人相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主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标准的思想。(1)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包括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全部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另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2)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部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她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考《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和另外部分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约不是读者们所期望的吧!所以,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该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部分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相关统治科学的名著”,能够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就是历史人物“”;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该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西徐亚人”(3);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