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 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 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 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各新生儿疾病早期症 状的识别能力。
三、 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 1 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 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
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窒区。 因医
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 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 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 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另U腕带 ,如有损坏、丢失, 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 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 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 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琉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 2 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 新生儿病房(窒)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 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定期开展安全 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 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安葺,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 通确认,并种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 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 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 台办理相*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 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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