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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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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办法
商 务 部 令 第 9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
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
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
卡 业 务 适 用 本 办 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 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 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 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 的 虚 拟 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 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 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 志或注册商标排她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 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
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
经 营 体 系 内 的 企 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一 的 企 业 :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
公 布 。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 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白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日内按照下列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白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三) 其它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
印 件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能够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经过商务
部政府网站(. )下载 (格式见附件 2 )。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
备 案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
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
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
除 夕卜 ;
(二)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
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她使用权证明
第^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
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
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
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
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
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
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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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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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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