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doc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 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 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 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 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 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 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
第五条 《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 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发布。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 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 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 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 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 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
5、 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 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
6、 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产品研制 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
7、 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 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 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 品;
2、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 力强,能形成自主品牌的新产品;
3、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 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新产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技术及产 业化分析报告》(在线填写并打印)。
2、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 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 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医药
GMP认证证书、新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农药 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登记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 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 认证资质证明等);
(2 )产品采标证明;
(3 )可说明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诀窍说明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6 )由省辖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 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重大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有资 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7 )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8 )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3、其他辅助附加材料,由企业视情况提交。如:用户使用 意见(报告)、产品图片(照片)、列入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批 准证明、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 评价证明、国家核准的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 等。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 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
年之内。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网上申 报,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小批试制 阶段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 报材料除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 ( )上填报外,还需报送由系统在线生成的纸 质材料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 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 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 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 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 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 书。
1、 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 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 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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