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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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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 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 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 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 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 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 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 (扣存金额至
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 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4%
(二) 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 3%
第四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 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 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 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 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 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 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 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 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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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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