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 学校周边区域有下列情况发生后,应及时报告有关上级 主管部门:
1、 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 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 离。
2、 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料、农产品废料、各类 噪音、放射性物质污染物的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3、 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 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周边区域未设立学校标志;未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禁停、 警示、限速标志、标线、人行横道线、行人过街标志的。
5、 周边区域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的。
6、 周边区域有敲诈师生犯罪活动、有勒索师生现象、有不良 团伙和不法分子活动、有滋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有流 氓团伙及恶势力活动情况的。
7、 周边区域设立有电子游戏机、影吧、酒吧、网吧、营业性 歌舞厅,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并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8、 周边区域存在着其他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 全隐患的。
二、 学校周边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如需学校协助处理,相关
部门应全力支持。
三、 学校周边区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告知学校师生,努力 避免安全事故触及学校及师生。
四、 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有责任保护反映学校周边安全隐 患的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 有关部门处理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时,学校要给予全面配 台和大力支持。
六、 学校安委办,对各学校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应及时 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校园周边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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