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标准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6-18 15:20:39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预包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准确界定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相混淆的情况,不仅许多普通消费者难以正确识别,即使生产企业自身对此的认识也很模糊,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日前,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更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在GB7718-2004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但对GB7718-2004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11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显然,在GB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包括了两种形式,即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辨析
(一)预包装食品的准确含义
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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