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
(试 行)
河南省水利厅
二○一○年三月
一、目的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发挥效益的前提,是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建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预警机制,监控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排查质量隐患,有针对性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整体上升。
二、适用范围
本预警机制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供水及技术改造等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预警是通过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实体质量做出评价,按照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轻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预警等级,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防控机制。
质量预警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价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由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机构可以独立或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及参建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表》,
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质量预警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统一领导,按照监督权限分级实施,省重点工程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管理情况评价,其他项目可根据监督人员巡查、抽查的情况,适时组织质量管理水平评价,省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可对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评价预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等级划分
(一)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预警等级确定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等级。
1、项目法人未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质量服务体系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2、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未建立或存在较大漏洞,如质检部门未成立,责任质检负责人未明确,参建人员中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无证上岗,质量管理(控制、保证)制度、岗位责任制未建立;参建单位投标承诺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主要人员发生变更,且变更人员未履行正常变更手续或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要求。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质量的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监理
机构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在正常施工期间驻工地天数少于施工天数的50%。
4、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生质量事故后未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
5、实体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经省(市)巡检组检测,有30%及以上检测部位合格率低于70%(不满足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存在严重违规现象,工程质量多处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
6、使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等。
7、工程资料存在严重问题,评定资料、备查资料不齐全或造假,工程资料不能反映实体质量情况。
8、项目法人在接到监督机构通知后3个月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
9、主要参建人员考勤存在造假现象。
10、全面评价得分率低于50%。
(二)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预警等级确定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等级。
1、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质量服务体系检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不认真,检查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体系核查时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参建单位和人员有关证书原件。
2、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如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或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履行质量职责,存在不作为或走过场现象,对于工程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规章制度、质量文件中存在较多问题。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质量的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监理机构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非特殊原因,在正常施工期间驻工地天数少于施工天数的70%。
4、实体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如经省(市)巡检组检测,存在合格率低于70%(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检测部位,但达不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标准;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存在较多违规现象,外观质量较差,存在达不到外观质量标准的部位或构件。质量缺陷没有及时进行备案;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处理。
5、使用的原材料、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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