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 年第 12 号公告国家认监委 2001 年第 3 号公告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 47 份)。其中《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CNCA — 02C — 023 : 2001 )经过修改和完善,现予以重新发布,CA — 02C — 023 : 2002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则同时废止。附件: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二年十月十日编号: CNCA — 02C — 023 : 2002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2002 年 10月 10 日发布 2002 年 10月 10 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1 适用范围 22术语 2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认证申请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 认证的变更 7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 19附件 2 13 附件 3 16 附件 4 31 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O 类挂车。不包括三类底盘( 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 以及农用运输车。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 GB/T — 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专用车辆的定义见 GB/T 17350 — 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 — 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 1。 型式试验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送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送样清单见附件 2。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 或相关资料。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 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3。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审查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4。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 型式试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 6~8 个人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 但易于改进的, 可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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