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总则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版)》,并结合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管理需要而制定。
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公司与工伤员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通过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员工。
工伤申报适应范畴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负责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负责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公司将不予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救治医疗机构选择
公司员工因受工伤事故伤害而须救治,务必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救治方能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与报销申请。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推荐选择下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我公司的工伤定点救治医院:
长寿区
1
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川维医院)
长寿区晏家街道中心路73号
2
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
长寿区晏家木莲街1号
3
长寿区人民医院
长寿区凤城街道北观16号
4
长寿区中医院
长寿区长寿路19号
5
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
6
长寿川东医院
长寿区桃花大道44号
璧山县
7
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中心医院
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北下街14号
8
壁山县人民医院
壁山县壁城街道新生街82号
9
壁山县中医院
壁山壁城镇中医院巷80号
10
璧山县丁家医院
璧山县丁家镇惠民路238号
11
璧山县大路街道中心卫生院
璧山县大路街道110号
重庆主城区
12
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
渝中区道门口40号
13
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04号
14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
渝中区健康路1号
15
重庆市中山医院
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
16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
17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渝中区临江路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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