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docx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 [2002]53 号 发布日期】 2002-06-26 生效日期】 2002-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 [2002]53 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 业: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 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 00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申请破产 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 策,按规定核定预提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各项保险福利费用,核定并清偿破产企业欠缴各项
社会保险费和借(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 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手续。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依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
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二)职工、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三)工伤职工基本情况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安置职工、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 ,筹措办法以及各项费用预提数额;
(五)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情况;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退休费、医药费等情况及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 破产企业拟定破产预案时,应及时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破产前欠缴和借支社会保险基金的确认手续,对退休人员、工伤 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需要预提的各项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待法院正式宣布 破产后经市、区(县)社保中心确认列入破产清偿范围,进行清算。
第六条第六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向职工告知分流安置政策、社会
保险关系接续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确实保障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职工分流安置
第七条第七条 破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范围是: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 关系的全部职工,既包括企业破产前在岗职工,也包括企业已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等所有不在 岗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破产采取鼓励职工自行调出、自谋职业、其它企业安置等多渠道分流 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职工自愿选择,有偿安置,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再就 业。
第九条第九条 为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三个月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 文件大小17 KB
  • 时间2021-02-2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