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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告官能4种“民告官” 不能“不见官”.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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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能4种“民告官” 不能“不见官”
惠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首宗“民告官”案开庭现场。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欢)以后,“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越来越少。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未来惠州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将深入机制化、长期化。近日,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惠州市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明确了在包括重大公共利益等4种情形中,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该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应出庭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要求》强调,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责任人应该出庭应诉;正职责任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派副职责任人出庭应诉,并能够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人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本行政机关对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庭。其中,工作人员中应该最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接人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责任人,包含正职和副职责任人。正职责任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推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要求》所称行政机关包含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构)。
  记者留心到,《要求》明确了在4种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形中,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该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同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的。
  据介绍,此举是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规范该市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惠州实际而制订。
  发觉行政行为违法应停止实施原决定
  惠州明确要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含5件)的,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含15件)的,不得少于4件。因同一行政行为或同时作出的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可视为1件案件。
  依据要求,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要根据人民法院通知,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参与庭审;遵遵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熟悉案情,根据法律要求举证;如实陈说、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要求》强调,行政机关责任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的,应该协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实施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该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实施决定的,应该立即通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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