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静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静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 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 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甘肃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静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 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遵循“预防 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减少环境事件的中 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 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映 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 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 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 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 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 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以及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乡镇突发环境 事件的应急处置。
1. 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 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 境事件(III级)、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 5.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 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 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 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 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 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 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 5.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 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 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盜或者失控。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由县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水利局、建设 局、交通局、民政局、农牧局、林业局、县公安消防大队、通信 电力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以及重点企业主管负 责人为成员。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 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和市环 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县直有关部门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 1. 2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当成立由主 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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