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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某大城市一家经济律师事务所。这个事务所成立不到三年,专职律师仅十几名,然而它的影响已扩展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每当我看到来自各地的公民、法人向我们紧急求援时,每当我出入法庭,口干舌燥地为我的委托人辩护时,每当挽回损失的当事人向我千恩万谢时,我自然感到了律师工作的神圣和主要,但同时也有一个深深的遗憾。在这些公民、法人眼里,我们只是“消防队”和“讨帐先生”的角色,在她们签定协议、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根本想不起我们,什么时候出了问题,要打官司了,才火急火燎地找上门来。她们不知道,律师应该参加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经济过程的开始阶段更为主要。为了换得这个认识,她们付出了血的代价。
我们负担本市14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律师事务。按大家的想象,这类企业的协议书一定很完整、严密、无懈可击。其实不然。就我们所看到的协议书来说,没有一份十分理想,没有一份是不需要修改的,而且所出现的漏洞总是对中方不利。
国外对法律极为重视,把法律比作自己的衣、食、住、行。外商来中国洽谈业务,不仅带着她的外国律师,还要聘任一名中国律师一同参加谈判,起草法律文件。而我们则经常是厂长、经理唱“独角戏”,到国外转一圈,就谈成了个项目。某著名沿海开放城市有150多家合资企业,但大部分没有请律师,可见对法律工作的轻视。更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有漏洞的协议甚至全部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意,这说明不重视法不懂法的问题是严重存在的。
就拿本市一家中外合资的大酒店说吧,开业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最终追溯到协议上,中方经理才找到了我们。我们认真审查了项目协议,发觉了一个大漏洞。这家大酒店由外商贷款投资,而协议上却要求这笔贷款的利息—350万美元由合资企业支付,也就是说中方也要负担。这是显著违反法律、损害中方利益的。为了这350万美元,我们进行了7天的艰苦谈判。外商说项目协议已由中方主管部门同意生效,我们说协议条款假如同中国法律相抵触,当然以中国法律为准进行修改,我们寸步不让,又不能伤了和气,别看和颜悦色,美酒香烟,其实双方的神经全部担心到了极点。到了第7天,外商最终妥协了。她无可奈何而又心疼不已地说:“我的损失太大了,350万美金,堆起来是多大的一堆哟!”我笑着对她说:“你实际上没有什么损失,从法律上讲,这笔钱原来就不该你得到嘛。”
350万美元确实是不小的数目。用它来办企业,可能多个厂就会平地而起;用它来扶持贫困地域,受益者不下几万人。可我常想,在我们不知道和没有觉察的地方,又会有多少个350万在悄悄地溜掉呢?仅1986年一年,我们这个事务所就挽回经济损失756万美元,避免经济损失1298万元。这数字对那些法律意识淡漠的实业家和管理者来讲,该是一个不小的刺激吧。
上面讲的是涉外的经济纠纷。我国的部分案子就更令人痛心了。那次我到看管所同被押在那里的我的委托人童某谈话。童是某福利服务企业的经理,她经营无方,连年亏空,欠了人家10万元。见对方催得紧了,就信口说道:你等着,我给你弄钱去。到哪去弄这笔钱呢?当初彩色电视机十分紧俏,她便称自己有100台日立彩电的货源,和另一个单位火速签定了协议,对方预交货款10万元。童经理将这笔钱还了以前的债,心想,彩电一事能拖到哪一步算哪一步,实在不行了还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想措施退她们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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