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作者: 撰写时间:2009-11-25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Χ内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用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λ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申请贷款;《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7、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月缴存额、单λ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
7、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
λ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贷款额度的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
1、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
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λ进λ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五、贷款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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