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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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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905( 颁布时间) 19941005( 实施时间) 20020929( 失效时间)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 年9月5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年9月5 日公布 1994 年 10月5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本省离开常住户口地和外省来本省居住在三十日以上的育龄公民。学习、就医、参加会议和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市( 地区)、县(市、区)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具体管理。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常住户口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列入常住户口地人口控制指标和现居住地工作质量指标予以考核。第六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是: (一)对流入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为外省的流动人口换发《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 建立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定期检查流入育龄公民的计划生育状况, 向其常住户口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三) 督促流入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 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九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 对外出的流动人口办理《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 (三) 协助外出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第十条外出的流动人口必须到常住户口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外省进入本省的流动人口必须持常住户口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第十一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 必须与常住户口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外省进入本省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 必须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三十日内必须向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并向常住户口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住址和有关计划生育情况。外省进入本省的流动人口,还须换领《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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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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