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0419( 颁布时间) 20060501( 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57 号令( 文号)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经 2006 年4月3 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6 年5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 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 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 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第六条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第七条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第九条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一、二级街路为 500 米至 800 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 300 米至 500 米; (三)一般街路为 800 米至 1000 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 500 米至 800 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 100 米至 150 米。第十条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新建 10 万平方米居民区、5 万平方米商业网点、市场等, 应当在建筑内建一座不少于 50 平方米的附属水洗公共厕所, 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口和管理间。建成后的公共厕所应当经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按规划或标准建设公共厕所的,其总体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竣工时, 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因建设或改造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 必须报市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还建或补偿。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 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 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 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 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 移交给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后, 维护管理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 繁华地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 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 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权不明晰的公共厕所, 其维护管理责任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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