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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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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 有效控制税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 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 含县区, 下同) 以上国家税务局( 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 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 税务局( 分局) 办理。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 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应当相互及时提供。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银行帐号证明; (四)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 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第十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 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 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第十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 或经济类型)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主营、兼营) 、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 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第十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 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 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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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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