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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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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上海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出台
随着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对教育事业经费的加大投入,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增多, 这些科教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对科教用设备进口国家有较多的规定和要 求,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搞好进口工作,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管理部门
学校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实验设备处。
二、 进口设备购置申请、审批
校内各院(系)、使用单位根据经费的不同渠道,提出进口设备订购申请。单价三10 万元人民币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且总价值超过30万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系统大于 3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专家论 证,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和备案;
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校外专家2名, 校内专家1名)。申请时要特别注意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和经费投资的合理性,避免设备 闲置和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三、 进口设备购置、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
本着技术谈判以院(系)为主,商务谈判以实验设备处为主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与供货 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技术谈判包括设备详细的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售后服务、出国培训、验收标准等条款, 须使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查及签字盖章。
商务谈判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 索赔条件等。
最终价格由主管校长和设备处长审定签字后,签订正式合同。
单价超过100万人民币,或批量超过200万人民币的设备,或者属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 产品,均要通过公开或内部招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有关进口批件,签订 合同。
四、 办理进口证明及外贸合同签订
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电产 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统一申请办理。 外贸合同必须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简称对外经营单位)签 订,方为有效。学校其他单位无权签订外贸合同,但可以和国外供货商签订备忘性的协议。
1•一般贸易必须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获准后 由外贸公司签订合同。
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 外经贸部进出口司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需报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再报 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由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
五、 付款
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将进口设备货款转交外贸 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六、 进口免税证明申请
合同签订以后,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第61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 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各院(系)在进口设备时,为考虑合理的使用经费, 可到实验设备处设备科咨询,并报海关征税处。如不能免税,各使用院(系)要考虑交纳海 关的关税和增值税。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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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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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