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研 制,提升我市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受理;市科技 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的评 审、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申请,项目资 助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标准研制单位应在每季度首5个工作日之前 完成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材料 如下:
(一) 《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
(二) 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
(三)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 项的文书;
(四) 国家或省市标准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交复印件);
(六) 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查原件交复印 件);
(七)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属于国家、省
市重大科技项目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材料 如下:
(一) 《东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一式四份;
(二) 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
(三) 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 国家或省市标准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交复印件);
(六) 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查原件交复印 件);
(七)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过往向标准制 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
第六条 市科技收到资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 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并将资料受理回执送交申请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自申请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会同市质监局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对提交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 末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由单数组成,专家组成员依据回避的原则从 东莞市标准化专家库随机挑选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一般应符合下
述条件:
(一) 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以上职称;
(二) 行业内学科带头人或公认资深专家;
(三) 有从事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评审工作经历;
(四) 良好的道德操守,过往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额度和条件为:
(一)国际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主要起草单位(Editor)资助额 度为100万元;国际标准项目成员参会并提交提案,视提交有效提案 数量资助额度为60-80万元;
(二) 国家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助额度为50万 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资助额度为30-40万元;
(三) 行业标准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助额度为30万 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资助额度为15-20万元;
(四) 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项目担任组长或第一起草单位资 助额度为10万元;主要起草单位视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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