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下文是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登记应当在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 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 1 个月内进行。登记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 并在 1 个 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 日常登记的对象 :
( 一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 二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 三 )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 四 )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五 )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 聘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 ),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 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第八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审核机关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需军转安置的,需提交军转干部录用审批表(有专项编制的,需提供编办增编文件);属招考录用的,需提交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任职定级文件;
(三)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四)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九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属公选的,需
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三)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十条 自常登记变更备案。对新进入机关的人员或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人员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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