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析产协议房产析产协议房产析产协议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父母子女关系,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 自愿达成如下房产析产协议: 第一条:该协议中析产房产概况如下: (一)该析产房产位于; (二) 该析产房产是在甲方原所有权证号为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房屋(原房产平面图及四至范围见附件) (三) 该析产房产的土地使用面积大约为平方米, 其中地上建筑物有正方上下二楼六间,南房上下二楼六间。第二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析产房产正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乙享有) ,南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丙享有) ,甲方自动放弃协议中所述析产房产的所有权。第三条: 因该析产房产属农村小产权房屋, 且该析产房产是在甲原有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 因政策原因不具备重新( 变更) 登记的条件, 在办理重新( 变更) 登记条件成就时, 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未办理重新( 变更) 登记前, 本协议约定的析产房产被征用拆迁的, 征用后房屋拆迁补偿款,乙、丙各方就各自在此析产协议中分得部分享有完全所有权。第四条:甲方保证在该析产房产协议签订前,该房产无产权纠纷, 并不受他人追诉。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 在该协议签订后一直到房屋产权重新( 变更) 登记或拆迁手续办理完毕期间, 该房产不因自身原因受第三方追诉, 如因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原因, 使其它方无法享有该析产协议中分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相关权利的,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未经其他方同意,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 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约定的不属于自己部分的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进行其他涉及所有权及所有权项下相关权利的处分行为, 否则,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 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 《房产析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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