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规范使用仲恺命名管理办法.doc仲恺高新区规范使用“仲恺”命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命名管理,严格规范使用'‘仲 恺”命名行为,适应城市化建设进程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仲恺”命名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管委会按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命名实施统一管理, 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区宣教文卫办、区住建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区公用事业办等业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行业命名主管 部门。区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命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仲恺”命名的应当尊重我区的历史和现状, 保持命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使用"仲恺”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除行政区划名 称外):
一般不以“仲恺”进行命名,不得与“仲恺”重名、同音, 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凡未经职能部门审批使用“仲恺” 命名的,必须更名。
第六条使用“仲恺”命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仲恺”命名。
除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外, 其它使用“仲恺”命名的按照各部门职责审核后,需报区管委会 审批。
区内企业名称登记严格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名称自主申报 服务实施办法》实施,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管 理办法》核准名称,不得在行政区划名称后再附加“仲恺”。
第七条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以“仲恺”命名的,有关部门 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 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
第八条单位职责:
(一) 区宣教文卫办:负责所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 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本辖区各旅 游景点的名称及标志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命名 信息以及地图类、工具书类等公开出版物使用“仲恺”命名进行 检查规范。
(二)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乡内的路、街、巷、 居民区、建筑物等审批项目或规划项目中使用“仲恺”命名的进 行清理。
(三)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地名、村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 使用"仲恺”命名的进行清理。
(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 体不规范使用“仲恺”命名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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