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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汇报 1.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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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汇报_1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汇报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效、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深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组员。不过,调查问卷显示,村民即使全部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表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关键反应在以下多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法律要求的前瞻性和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通常说来,法律要求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和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中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个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进着中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进作用是个渐进过程。首先,在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其次农民的民主参加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应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组员的选择并非出于她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主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络和和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行法》要求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个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详细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此,村级民主选举的要求和选民本身的需求显著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应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法律要求的有限性和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中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和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多种社会关系处于不停改变之中,含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要求不可能顾及全方面。即使地方法规的《选举行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不足。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和详细方法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要求过于标准,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组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要求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期限,全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根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行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假如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她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和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现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二者兼之的。怎样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分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部分细小步骤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能够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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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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