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企业各单位必需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经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升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对应废物的回收、处理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它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它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理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搜集和处理单位必需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降低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理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搜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搜集、贮存、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取得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企业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企业外单位,必需实施企业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企业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搜集、贮存、运输、处理等工作;企业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对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措施适合用于企业所属单位和在企业从事固体废物搜集、处理、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目》的废物管理均应实施本措施的相关要求。企业所属单位包括的关键危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品、药品、hw08废矿物油、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理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需向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相关资料,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管理计划应该包含降低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方法,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方法。
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编制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十二个月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和搜集、贮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搜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需根据危险废物特征分类进行。
严禁混合搜集、贮存、运输、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第十五条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需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方法,并不得超出一年;确需延长久限的,必需提前30天报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同意。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需采取预防污染环境的方法,并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严禁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搜集、贮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她用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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