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救生舱验收标准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前 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解释权归起草单位。
移动式救生舱验收标准
1 适用范围
,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下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的验收。
移动式救生舱的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编制依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移动式救生舱建设标准》(讨论稿)
3验收项目
表1移动式救生舱设置位置及支护验收项目
矿
井
类
别
设
置
区
域
验
收
项
目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
低瓦斯及非突出矿井
采区
采掘面
采区
采掘面
设置位置
1、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2、设置于岩层中
设置距离
距工作面距离≤500m
距工作面距离≤1000m
支护
支护材料为不然性材料,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验收结果
移动式救生舱安放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见表2
表2 移动式救生舱安放硐室建设工程验收项目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救生舱安放硐室大小
净高≥、巷道净宽不得小于2m。深度根据选用的救生舱的型号和规格确定。
2
救生舱安放硐室形状
半圆拱形或梯形
3
支护
救生舱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4
地面
,水泥铺底厚150~200mm,倾斜度不大于3°。
5
供电
供电安全、可靠。
6
供风
按救生舱额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7
防水设施
救生舱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8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保护措施
埋设深度≥20cm;埋设高度≥;保护距离≥200米
9
标志
在井下通往救生舱硐室的入口处应有“救生舱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AQ 1017-2005标准要求。
移动式救生舱功能设施验收项目见表3。
表3 移动式救生舱功能设施验收项目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验收结果
1
正压性
生存舱内压力应在100Pa~1000Pa内;过渡舱内压力应不小于200Pa。
2
快速起动能力
起动时间应不大于20s
3
可移动性
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
4
氧气供给
压缩氧供气、压风供气系统
5
有毒、有害气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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