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法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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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员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协议要求的标准实施;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要求的,实施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协议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的;
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协议期限的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应该具有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协议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酬劳;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纳入劳动协议的其它事项。
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协议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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