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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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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兴添,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8号。
  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流,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东区3村。
  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兴添因与被上诉人罗伯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由麦兴添向罗伯流赊购饲料等产品。麦兴添出具欠据确认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还款日期也确认为XX年8月29日。之后,麦兴添没有依约向罗伯流支付货款,现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罗伯流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麦兴添向罗伯流支付货款人民币165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XX年8月30日起计付至货款全部清还之日,暂计至XX年3月1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麦兴添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罗伯流与麦兴添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兴添立下欠罗伯流货款165297 元的欠据中具体的欠款时间是何时。从该欠据上分析,麦兴添在欠款日期及还款时间中间写日期,故应认定麦兴添确认欠罗伯流货款的欠货款日期及还货款日期均是 XX年8月29日,麦兴添认为是在XX年底或XX年初所写,还货款日期才是XX年8月29日。因麦兴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确认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XX年8月29日之前付款的,数额亦与欠据上的数额不相符,故不能认定是用来支付争议的欠据中的货款。因此,麦兴添立下欠据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罗伯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麦兴添在欠据中确认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罗伯流要求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应予准许。罗伯流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麦兴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麦兴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伯流支付货款 165297元及违约金(从XX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受理费4950元,财产保全费 1380元,合计6330元,由麦兴添负担。
  上诉人麦兴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XX年间即XX年4月 11日至XX年11月9日止,麦兴添共赊购罗伯流20批广顺牌饲料之后,麦兴添不再赊购,于是麦兴添就和罗伯流结算,20批货货款是165297元,因麦兴添无法一次付清,麦兴添就要求分期付款,最后商定还款时间为XX年8月29日止,于是罗伯流就拿出格式欠货款凭据,让麦兴添填上欠货款姓名、还款时间和欠款数额,然后罗伯流看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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