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
“日照工匠 ”评选细则
第一条 根据日照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文
件要求, 为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全市开展“日照工匠”评选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照工匠”由日照日报社、市总工会、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共同评选, 一般每年评选一次, 每次评选“日照工匠”10 名、“日照工匠”提名奖10 名,同一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三条 评选范围: 面向全市各行各业在职职工, 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关注基层、 一线、操作岗位职工群体,不受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
级、工作年限、荣誉基础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评选条件: 在日照工作;热爱祖国,遵守法纪,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和职业操守,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服务等 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艺专长: 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 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 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 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
运用个人技能、 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屡建战功; 热心带教徒弟, 积极参加“高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 传承精神, 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出卓越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领域引领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
第五条 推荐方式: “日照工匠”的推荐必须坚持德才兼备、
好中选优、 公开透明的推荐原则, 确保选树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一)部门推荐: 各区县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 经层层推荐筛选审核后,逐级报送。
(二)社团推荐:专业学会、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直接申报推荐各自行业或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才。
(三)企业推荐:各企业可推荐优秀员工, 每个企业不超过
3 人。
(四) 个人自荐:个人可通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直接到组织单位自荐报名。
第六条 评选办法: 按照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公众投票、
联合会审、社会公示、终审决定等程序组织评选。
(一)资格预审。所有推荐申报人选,经由日照日报社、市总工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进 行资格预审。
(二)专家评审。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有关部 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遴选审核工作小组, 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员进行两轮专家评审,同时组织两轮公众投票。
(三)初评。初评环节专家评审、公众投票权重各占 50%, 按两项成绩合计分数,自高向低取前 20 名,作为“日照工匠”候选名单。
(四)复评。对 20 名日照工匠”候选人员再次进行评选。复评环节公众投票权重占 40%、专家评审权重占 60%。按两项成绩合计分数,对 20 名“日照工匠”候选人进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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