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重点条款学习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出台背景 2004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 原有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 年5月1日起施行) 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 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1997 年12月1日起实施)所设定的多项许可制度均失去了法律效应,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为此,省和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 年9月1日起施行)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一章总则(行业协会职责、作用)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工程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三章经营管理(经营许可条件) (六) 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三章经营管理(经营许可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三章经营管理(许可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省《条例》重点条款第三章经营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改版)-课件【PPT讲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