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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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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处理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及区、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做好关键优抚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处理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及区、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关键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友好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主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标准
  第三条为了确保关键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需坚持以下标准:
  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标准。
  坚持关键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和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标准。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伴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医疗救助标准的标准。
  坚持突出关键和量力而行的标准。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
  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标准。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含有**县常住户口、持有《****关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关键优抚对象:
  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在乡老复员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残疾军人;
  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要求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它关键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诊疗,本人整年符合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以下: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本人住院诊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给予救助;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本人住院诊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给予救助;
  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本人住院诊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给予救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本人住院诊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给予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出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合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诊疗的关键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本身原因造成住院诊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置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施属地管理的标准。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疗证实、正式医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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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