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 )律顾字第 号
聘请单位: (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 (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责任:
1、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驻点法务人员,保证法律顾问工作完全与顾问单位的同步与协调,充分保障工作时间。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其工作,确保甲方法律事务不受耽误。
2、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甲方的法律咨询,为甲方的决策、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甲方起草或审查企业章程、经济合同及经济活动中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
(3)参与甲方的经济谈判活动时,协调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4)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5)代理、代办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3、工作方式和联系时间,由甲方和受聘律师协商确定。遇到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可随时联系,甲方享有优先服务权。
二、甲方责任:
1、指定 为顾问联系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2、甲方在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问题,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并提供有关资料,便于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3、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法律顾问费 元。此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乙方付清。逾期不付,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服务。
4、如甲方因业务需要,请法律顾问随同外出,甲方应当承担律师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和薪酬,补贴和薪酬按甲方员工出差标准确定。
三、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参与甲方的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代办债权债务的清偿、金融证劵、居间调解、见证和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按规定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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