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适用刑法解释之分析.doc法官适用刑法解释之分析
摘要:刑法解释是刑法学界亘古不变的话题。目前在我 国,法官在适用刑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解释被排除在 刑法解释之外。但是法官适用刑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 依据。在从解释的基本思想、解释方法及解释对象等问题上 对法官适用刑法解释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必须要承认法官适 用刑法解释的权力。唯此,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解释 理论
关键词:刑法解释;法律适用;罪刑法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1-8XX年的时候全国只有5%的法官具有本科文凭。复转 军人进法院已司空见惯,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不加限制,对法官的解释权予以承认,必然会导致严重的 后果。一个素质低下甚至是不懂法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判 决是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践踏。由此,主流的观点认为法 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对法律不能有任 何的个人看法,在这种观念的支撑下,怎么可能承认法官的 刑法适用解释?
二、法官适用刑法解释得以存在的必要性
(一)弥补法律法规本身缺陷的要求
刑法条文是用文字加以规定的,并要求文字简练,而文 字的意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德国学者Jakobs认为,由于
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刑法文字不可能具有使用上的界限。” 同样一个条文,可以理解为许多不同的意思。这就造成成文 法的两点缺陷:一是法律条文含糊不清,同样的条文,不同 的人可能就有不同的理解;二是法律规定未能包含所有的法 律现象,即法律规定具有疏漏性。在出现这两种问题时立法 解释可以解决,但由于立法解释成本高昂,那么对于如此繁 多的法律条文,在处理具体个案的时候,只有通过适用法律 的主体——法官在处理具体个案过程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法 律进行解释从而达到判决的目的。而不能要求立法或者与司 法解释对形态何止千万的个案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解决社会发展与法律稳定性矛盾的要求
社会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迅速地变化着,而更多新的 犯罪类型也不断的出现。“但法律规范总是在对复杂的社会 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后所作出的一般抽象的规定。在法治国 家,经过复杂程序制定出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社会却在 发展,生活之树长青。”“应该说法律最贴近生活和社会结合 最紧密的时候,就是它被刚刚制定的时候,即使此时的法律 也不能
完全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这样,社会发展与法律 稳定性的矛盾就决定了法官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刑法进行 解释的必要性
有人认为,上述矛盾完全可以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 解决。事实上,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样是成文的,同样要保持
其稳定性,那么在其制定出来以后当然也会面临着社会发展 变化与法律稳定性的矛盾。随着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过多出 现,就避免不了最初制定的刑法与解释之间出现出入,这同 样会损害刑法的稳定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官在适 用刑法时对法律进行非成文的解释,才能真正解决这个矛盾
(三)法官职责的要求
法官的职责就是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理。法官在 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目前社会上 的种种因素来理解法律条文,然后再把自己理解的法律条文 的含义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每个法律适用都已经是诠释, 因为即使认定文字字义本身如此明确,以致根本无法诠释, 这项确认本身也以解释为基础。”不论法律条文是否存在模 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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