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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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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ICS
B41
备案号:60218-2018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 发布 2018 - 09 - 2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659—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刘静、李海梅、吴凯琪、杨永斌、巨骞。
I
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出败)、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
兔魏氏梭菌性下痢、疥癣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抽检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申报检疫
兔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
的兔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环境设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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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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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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