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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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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ICS
B 41
备案号:60223-2018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T 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 - 06 - 25 发布 2018 - 09 - 2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 T1665—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杨永斌、王睿娟、李海梅、徐玉峰、巨骞、马元龙。
I
DB63/ T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鸡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
病、禽痘、禽霍乱、李氏杆菌病、鸡白痢、鹦鹉热、鸡球虫病、鸡蛔虫病、弓形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 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d) 临床抽检健康;
e)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
检疫申报
鸡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
的鸡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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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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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