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 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 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 、医院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剂科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 、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1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2 )麻醉药处方权限(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 、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 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 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 、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 、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1) 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2 )各病区常备药品表经病区护士长签字确认后,送药剂科备案。(3 )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 3 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4) 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8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1 )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 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部及药剂科。(2) 药剂科在收到 ADR 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 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构通,降低病人用药风险, 分析因果,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3 )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4) 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 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 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部。(5 )医务部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 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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