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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岗后责任制追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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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岗后责任制追究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安全,是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安全,是指中小学学生和教师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的安全。
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保障中小学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安全工作作为地方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地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发现重大、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消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第八条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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