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
承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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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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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 (或提货单复印件 )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
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
负责。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 ;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
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 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 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 如货物
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 5% 作仓储费 ;超过 30 天无人认领按无主
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 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 托运人应对此批
货物进行分别保价 (运单上另行注明 ),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
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 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
实际价值保价, 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 如不保价遇有丢失、 货物受损、
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
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 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
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 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 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
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 所以承运人
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
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 )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
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
托运后, 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或者取消托运时, 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
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 并应按有关规定付
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按约定向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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