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和赠和协议的区分
篇一:浅谈赠和协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浅谈赠和协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摘要:赠和协议作为一个特殊形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在本质上和其它转移财产协议是完全不一样的。本文经过相关赠和协议主体、客体的资格界定;经过对其内容的归类,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赠和协议进行论述。
关键词:赠和协议;主体资格;权利义务
赠和协议是一个特殊形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指赠和人将自己正当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双方一致合意。和其它有名协议作比,赠和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亲属关系、好友或其它道德上的原因。所以,赠和协议在本质上和其它转移财产协议如买卖、互易协议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赠和协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因为赠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含有单务性、无偿性特征,要分析它的主体资格,我们首先应该分析它的主体组成,即赠和人主体和受赠人主体资格。
(一)赠和人主体资格
赠和人主体的特定化是赠和之债成立的首要条件,因为赠和是协议行为,其成立应符合协议签订的要件。同时,赠和人须是标的物的有权处分者,在赠和协议中处于施动者的主动地位。所以,和其它有名协议相比,赠和人主体含有显著的特征:
1、赠和人是协议单务人。这里的单务人是指在协议中处于一个单方给付地位的人,在此协议法律关系中,没有对价给付人,其目标是使受赠人取得经济上的资助,这一点亦决定了赠和人不得享受协议推行抗辩权问题。而其它有名协议如买卖、借款等协议全部为双务的对价给付,它的目标是为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利益。
2、赠和人是协议施动者。基于赠和人的单务特征,赠和人是协议施动者。施动者关键是指在行动中处于主动地位,是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先导原因,是赠和行为内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示。
3、赠和人系标的物的全部权人。这一点使其和其它有名协议主体范围相区分。但应注意:赠和人在确保对赠和物无其它物上请求权时,才可成为其赠和协议主体,同时应注意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及将一物赠和数人的情况。
4、中国通常情况下不许可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无偿地赠和个人或其它组织,只有在尤其情况下,如重大自然灾难等,国家和集体组织能够成为赠和人。
(二)受赠人主体资格
受赠人是赠和法律关系中的受益方,在赠和协议中通常处于受动者地位。依《民法通则》
第九条相关要求,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从纯赢利益角度考察,受赠人主体资格限制条件就比赠和人条件少得多,赠和协议中主体双方又全部能够附有对应的权利义务,有其特殊性。
1、胎儿。胎儿是指在母体中,未脱离母体的状态。胎儿对母体含有天然的依存性,且从生理上看,此种依存性超越其它一切外界原因之影响,含有稳固、连续性特征。
直接以胎儿名义为受赠人主体的协议。依《民法通则》之要求,胎儿不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而鉴于对胎儿利益之保护,《继承法》第20条要求分割遗产时对胎儿之保护份额。
2、法人。依现行法相关要求,法人应该在其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业务范围的行为,应该视为无效,直至追究责任。
3、国家。从本质上看,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作为一个享受特殊公共权力的政治实体,国家能够独立实施其内外职能,这其中就包含
接收赠和行为,如接收捐赠珍贵文物,含有道德义务性救灾、扶贫等捐赠或对外相关赠和活动等。
二、赠和协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协议的内容亦即协议中约定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赠和协议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其赠和行为关键是对当事人提出具有善意、老实的要求。
(一)赠和人的权利
赠和人的权利关键指赠和人在赠和过程中享受独立的、请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义务的资格,详细包含:
1、赠和人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关键包含两个方面,即对物的选择和对人的选择。对物的选择关键指赠和人对标的物的性质、用途、质量等方面做出的决定;对人的选择关键指对受赠人范围的选择。
2、赠和人的撤销权。赠和人的撤销权包含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对撤销权的行使应参考《协议法》第186、188、192及194条相关要求,前者须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以后者须于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赠和人能够要求受赠人为对应义务。但所附义务不得超出其给付标的价值之对价且所附义务内容应受竞争业严禁,和教唆犯罪等相关要求之限制。
4、按《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要求,赠和人有接收国家和社会组织措施荣誉称号及证书的权利并有权监督其捐赠物的使用、收益情况。
(二)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的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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